1. 什么是定期报告,投资者为何要阅读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反映发行人某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公司重要事项等相关情况的报告。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其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全面总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中期报告又称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定期报告,目的在于及时披露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通常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相对广泛和全面,中期报告相较简单。
对于投资者而言,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整个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普通投资者在公司调研、股东大会等渠道并没有信息优势,通过阅读定期报告,投资者可以识别和获取对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有利于捕捉定期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与线索,进而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
2. 如何获知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和路径?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就定期报告而言,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全文应该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也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如公司官网),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因此,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可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查询定期报告摘要,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报刊开办的网站上查询定期报告全文。
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8月31日前)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日期的确定上,一般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披露时段内自助预约披露日期,披露日期一旦确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作变更,以保证定期报告披露有序进行。
3.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主要包括哪些文件?
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涉及公司全方位、多方面的内容和信息,其编制和披露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年报而言,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需要上网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年报全文和摘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相关备查文件的目录等文件;上市公司被年审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此外,上市公司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相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的文件相对较少,且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需要披露半年报全文等文件。(详见下表1)
表1. 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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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 |
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 |
1.公司出具的文件 |
(1)年报全文和摘要;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4)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3)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如适用)。 |
(1)半年报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
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8)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如适用); (9)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如适用)。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