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
与英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确立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行业内也建立了投资者保障基金,以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我国还没有推出《期货法》,但就法规体系设计而言,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在内的若干行政法规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能够较好地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期货市场稳健发展。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
目前,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而我国期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从原先仅有的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方法也将随之调整,2007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方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得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更加健全。
持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具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的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于期货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