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证监会主席在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时表示,“扎实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落地全面注册制的步伐已经越来越近了,而在注册制之前,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还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这三大制度都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带大家梳理一下。
审批制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审批制正式确立。审批制,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审批制以行政主导,分为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控制每年发行股票的总额度。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当年股票发行总额度,再将额度指标下达到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由他们在规定的发行规模内推荐企业,证券监管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统一审批。
第二阶段(1996年-2000年):指标管理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再由证监会向各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收到指标的有关部门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进行审批。
该制度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同时会产生如企业选择行政化等弊端。
核准制
2001年3月,核准制正式实行。相比于审批制,核准制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干预,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发行过程的透明度大幅提升。核准制也分为两个阶段,通道制和保荐制。
第一阶段:通道制(2001年-2004年)
该阶段的特点是,“证券公司自行排队,限报家数”,“过会一家,递增一家”,即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且推荐的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再报一家。
通道制下,“名额有限”未变,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机构推荐发行人的做法,让证券公司也参与到了股票发行推荐的过程中。
第二阶段:保荐制(2004年至今)
该制度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辅导符合条件的公司,核实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承诺做持续的指导和信用担保等。
注册制
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注册制进一步弱化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将决定权交给市场,股票无论好坏均可上市。这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提升价值判断的能力。
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在发行过程中行政权力下放,更多地交由市场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