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离任基金经理老鼠仓遭到曝光。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判决书,前基金经理邹某在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管理操作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进而指使其弟弟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万元。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通常是指基金经理等人在低价位利用自有资金买入相应的股票,再利用他人资金将股价进行拉升,随后抛售进而牟利的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股票市值50元一股,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小王,说服亲戚李阿姨开户,并让其投入资金50万元,共购入1万股A公司的股票。后借职务之便,小王利用手中掌管的资金大量购入A公司股票,使A公司股票股价成功拉升至100元一股,其亲戚李阿姨也赶在这一时点将A公司股票全部清仓,小王和李阿姨因此获利50万元。这就是“老鼠仓”。
“老鼠仓”的危害
由于“老鼠仓”的隐蔽性极强,在交易中很难被发现,使得总有别有企图之人抱着侥幸心理偷建“老鼠仓”。“老鼠仓”的存在不仅违背了一般诚信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可能会导致股市崩盘。“老鼠仓”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资者丧失对市场的信心。
对“老鼠仓”的监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对证券犯罪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出台了涉及到“老鼠仓”等的相关规定。例如,新证券法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就此表明了其高压态势。
作为投资者,我们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在这过程中,有的人抵挡住了利益的诱惑,而有的人却因利益红了眼,掉入了利益的陷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钻空子以图谋求利润的行为都将被审判,我们应时刻牢记于心,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合法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