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认为,《办法》显示了监管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提升行业自我规制能力,打造协同反欺诈的长效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尤其突出了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推动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定义上看,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

“事实上,近些年来,在监管引导下,保险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已经得到了显著提升,消费者的反欺诈意识也明显有所增强。”有保险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当然,故意骗取保险金的情况还存在,尤其是车险的情况比较多,也包括寿险和重疾险,当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也产生了一些金额小但数量不少的保险欺诈案例。

“我们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增强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的信心,有利于推动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一位业内人士说。

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 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晰了保险机构反欺诈的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办法》尤其突出强化了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在谈及反欺诈对外协作的新规定时,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未来,将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上述负责人说,此外,还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编辑:林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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