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近年来投保机构持股行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当天,修订并公开发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
业内认为,以上两则规则的修订发布,响应了监管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持股行权”“公开征集”双管齐下,是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又一成功实践,必将进一步助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持股行权依据和工作更加明确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和投资者教育。
实践中,一些中小投资者囿于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持有沪深北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持股行权是投资者服务中心重要的职责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底,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5361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计行权4272场,累计行使包括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5848次。
本次修订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共七章24条,主要内容包含五大方面。一是明晰了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上市公司范围,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二是明确了持股行权的事项内容,包括中小投资者反映强烈的事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事项,舆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事项等。三是规定了持股行权的具体行权方式,即可以采取发送股东函件、公开发声、参加或召集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方式行权。四是规定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可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通报行权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不配合持股行权的行为。五是强化决策科学性及监督管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认为,修订的《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对于持股行权的原则、组织实施、行权线索搜集与分析决策、行权实施、行权信息公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使得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依据更加充足,持股行权的流程更加明确,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更加规范化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可进一步实现持股行权的“示范引领”“风险揭示”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的目标。
明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适用情形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新《证券法》颁布之前,对于表决权、提案权的公开征集,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自发性征集的案例相对较少,中小股东参与度有限,未能充分发挥公开征集的制度优势。
2021年6月17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向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开征集投票权;作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首例征集投票权案例,有力推动了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本次新修订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共16条,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宗旨与原则、决策与实施程序等。针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舆论高度关注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等情形的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张刚表示,修订后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适用情形、征集方式、撤销情形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专业作用和公开征集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翔认为,以上两项规则的修订进一步聚焦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的重点关注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持股行权工作程序,强化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投资者服务中心贯彻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法律基础。
据悉,下一步,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以前述两项规则的发布为契机,不断提升持股行权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努力拓宽持股行权的深度和广度。开展个案行权,积极揭示风险阻断风险;针对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推动专项行权;积极探索推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示范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提升股东权利意识、参与公司治理,共同为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力量。
编辑:林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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