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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探索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最新数据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三年来的第一大案由,近三年年均收案数量超过2000件,收案占比在全部金融民商事案件中最高。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司法实践中,资本市场证券纠纷呈现哪些新问题?在创新金融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北京金融法院有哪些创新之举? 针对这些市场关心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丁宇翔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置程序取消等便利了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北京金融法院始终严格保障投资者诉权,探索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有力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继续深化完善“双轨双平台”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的精细化水平,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群体性特征突出 “证券虚假陈述是非常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证券欺诈行为中产生民事赔偿案件最多的行为类型。”丁宇翔介绍,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审结了包括乐视案(2023年中国商法十大事件)、蓝石资产案(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东方网力案、昊华能源案、中兴天恒案等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 丁宇翔表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群体性特征突出,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动辄成百上千,往往相继起诉,成为典型的群体性案件;案件审理难度大,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沪深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亦有不同的发行和交易规则,这就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资源推进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由于案件本身涉及人数众多,专业性强,且经常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算,导致这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在丁宇翔看来,前置程序取消便利了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22年1月,经过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根据《若干规定》,投资者因发行人虚假陈述而受损,不再像此前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而是只要符合《若干规定》第2条即可。这就为投资者进一步畅通了诉讼渠道,从而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增量。但通过努力做诉源治理工作,这部分增量可能被抵消。 “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的同时,司法审判也将及时跟进,积极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审判的五大理念,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甘冒法律风险将付出惨痛代价。”丁宇翔称。 记者获悉,除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外,如下涉及证券纠纷的案件也被重点关注:证券确权类案件,主要是因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的权利归属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证券及衍生品交易类案件,主要是因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金融衍生品在转让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证券服务类案件,主要是在证券发行并上市的保荐、证券的承销、投资咨询、资信评级服务、交易代理、登记、存管、托管、结算、审计、法律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证券回购类案件,主要是证券持有人通过卖出一笔证券,并与购买人约定一定时期后以约定价格买回该笔证券的活动,这一交易的实质是以证券作为质押的标的进行资金融通,在此过程中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证券回购案件。 缓解科创型民企融资难问题 “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是北京金融法院工作的重点。”丁宇翔介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在丁宇翔看来,民营企业尤其是科创型的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审判中,一方面合理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厘清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具体来看,合理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在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经常被投资方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同时也是融资方的一种激励机制),用来避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的处理思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在无法定无效事由时,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主张对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而判决是否支持。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鼓励投资方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厘清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9条,对于定增保底条款,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 提升证券审判精细化水平 “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是金融审判五大理念之一,北京金融法院在证券审判中一直秉承和贯彻着这一理念,创新金融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谈及办案理念时,丁宇翔如是说。 具体而言,严格保障投资者诉权。北京金融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取消前置程序的精神,降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门槛,缩短其权利实现周期。 探索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北京金融法院以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为双轨,以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示范案件管理平台为依托,探索创新“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低成本、高效率之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利中小投资者在线诉讼近7000人。 有力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依法保障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代位诉讼、纠纷调解、支持起诉等方面的职责,启动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纠纷案。 “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完善‘双轨双平台’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的精细化水平,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丁宇翔表示。 编辑:林郑宏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4-04-18 10:55:31

2000余名投资者获赔3.29亿元 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审结

据上海金融法院3月29日消息,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涉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诸多探索性尝试,如自主开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等,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效能,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该案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林郑宏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来源:新华财经

2024-03-29 17:44:29

上海高院:2023年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犯罪797件

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上海法院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增设多元解纷条款,引导上市公司积极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报告表示,2023年,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科创板证券集体诉讼案,促成上市公司与7000余名中小投资者达成和解,投资者获2.8亿元全额赔偿,有力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97件,妥善化解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优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善治机制,建立全国首个以金融司法大数据为核心的“金融纠纷风险预警平台”,动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编辑:林郑宏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24-01-25 13:45:08

泽达易盛案投资者:已收到赔偿款 对赔付过程总体满意

随着获赔资金的陆续到账,泽达易盛案投资者的心结也在逐步解开。1月14日,记者采访多位原告投资者获悉,部分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已到账。虽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不同所获得的赔偿款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投资者对于赔偿金额以及诉讼和调解过程中的服务表示满意。此外,尚未获得赔付的投资者也因赔偿案例的增多心态有所好转,耐心等待最终赔偿资金的到位。 总体满意诉讼结果 “感觉非常幸运,一般炒股亏损只能认亏,这次能获得赔偿,非常难得。”谈及此次经历,泽达易盛案原告投资者田润平对记者表示。 “我是打新股打中的(泽达易盛新股),中间有加仓也有减仓,投资总计亏损十万元左右。”田润平表示,“2024年1月12日,我收到了47157元赔偿款。” 记者进一步采访获悉,田润平是一名家住天津的刑事律师。他表示,对于代理律师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在后续诉讼和调解过程中的服务非常满意。 “在打新打中泽达易盛新股后,觉得相比当时的科创板其他股票,泽达易盛估值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在股价80元至20元的震荡下跌过程中,除极少数日内做T外,总体一直在加仓。”另一名家住浙江宁波的业余股民胡邦伟1月14日告诉记者,直到泽达易盛退市前,自己才以6元左右的股价全部清仓,整个过程亏损额超过11万元,最终获赔金额6万多元。 胡邦伟告诉记者,虽然没有获得全额赔偿,但总体比较满意,“毕竟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和解第一案,之前没有先例。”此外,在采访中,该名投资者还对代理律师、投服中心、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感谢。 记者查阅社交平台上关于“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案”的讨论发现,自2023年12月26日(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日期)以来,明确表示收到赔偿款的投资者逐渐增多。其中,不乏已经获赔的投资者积极回复尚未获赔投资者关于赔付细节等问题并支招,得到解答的投资者表示会耐心等待。 根据披露的细节可知,在本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关于赔偿款的计算方式,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案件调解后,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根据部分投资者反馈情况来看,收款账户并不一定是投资泽达易盛的原账户。“有多个账户的,都查一下,不一定是原账户退回。”有投资者表示。 以调解方式审结意义重大 据悉,由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一案引发的投资者赔偿案件,上海金融法院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审理。这是继康美药业案之后出现的、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泽达易盛案与康美药业案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证券虚假陈述这类纠纷本就属于‘涉众型’案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意味着所有适格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就视为参加诉讼。这样的诉讼模式必然会导致原告人数成千上万,甚至更多。”臧小丽表示,以康美药业案为例,法院最终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而原告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大,能达成调解的难度也就越大。 在臧小丽看来,调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并且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在泽达易盛案中,上市公司虽已退市,但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并且向法院提出司法调解的意向,这是本案能达成调解的现实基础。“仅‘被告同意调解,并能确保赔付款项能到位’这一项,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就挺少见的。”臧小丽说。 臧小丽认为,调解结案的另一大好处是能大大节省案件周期,让受损投资者尽早拿到赔偿。 “和解胜于判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也认为,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在他看来,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且能够避免刚性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即投资者能获得一定赔偿,同时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本案对于未来证券集体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集体诉讼调解的优势,一是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二是和解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三是其他涉诉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可通过主动认责、积极赔付,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适用行政执法人承诺制度,力争免于行政处罚,降低社会不良影响;四是通过一揽子达成和解、终局化解纠纷,减少事后连环追责,节约诉讼资源。 编辑:林郑宏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来源:中证网

2024-01-22 11:31:33

券商APP宕机致客户撤单失败 监管调解:损失与故障存在因果关系

券商交易软件“宕机”后投资者能否维权,是中小股民较为关心的话题。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旗下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披露的案例或具有参考意义。 据悉,有投资者在券商APP交易软件上交易股票时遇到“宕机”,导致委托单撤销失败,造成相关委托单全部成交,因此向券商索赔5万元。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查阅委托记录及成交记录后认为,客户操作确实发生在券商系统“宕机”期间,所以投资者交易损失及“宕机”问题存在因果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交易系统稳定性”一直是投资者投诉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券商仍需要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水平。 宕机与客户损失 因果关系引争议 近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发布的最新案例显示,有投资者表示,某日通过一家券商移动交易软件进行股票交易,然而当天该交易软件长时间处于崩溃状态,多次登录手机客户端均无法正常操作。 该投资者谈到,当天对某只股票的买入单已全部发出撤销操作指令,但由于上述券商交易软件故障,导致委托单撤销全部失败,造成相关委托单全部成交,买入某只股票共1000股,该成交情况严重违背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交易意愿,要求相关券商赔偿交易损失共计约5万元。 对此,相关当事券商认为,上述投资者委托记录以及交易记录不在交易软件“宕机”期间,交易损失与软件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主张公司交易软件故障导致其无法正确操作股票交易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由于前期投资者自行多次联系该券商处理纠纷,但该券商一直未能实质性解决问题,便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表示,根据委托记录及成交记录,相关操作发生在上述券商交易软件“宕机”期间,投资者交易损失与软件故障问题存在因果关系。 调解员还向相关券商工作人员说明,该公司发生信息系统故障事件,显示出移动APP开发管理存在短板,系统升级改造中内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系统运维人员操作规范性不足,未能建立有效的权限管理及复核机制。 据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回归合理预期,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对投资者 举证能力要求高 其实,券商交易软件“宕机”时有发生,尤其在行情火爆时更容易出现,主要表现为页面无法访问、交易信息显示错误、无法及时成交或撤单、无法正常登录等。 面对频频出现的券商“宕机”情况,投资者利益该如何保障?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注册使用相关交易软件,即应视为投资者与该软件运营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软件运营人有保障投资者自由交易的合同义务。软件运营人是否需要在此次交易故障中承担责任,取决于发生交易故障的具体原因。如果本次交易故障与交易软件有关,应视为软件运营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投资者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不过,实践操作中,该类诉讼的难点在于两方面”,王智斌表示,“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证明其恰好因本次故障产生损失,这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举证能力; 另一方面,软件运营人会在各种电子文件中通过声明的方式免除其因技术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免除’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条款的具体描述、发布时间等等予以具体判断。” 另有一名律师也表示,投资者举证难度高,需要有交易损失与交易软件故障直接关联的证据。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表示,前述调解案例的启示在于,投资者如遇到股票交易软件故障事宜,首先应当及时对交易情况和交易损失进行证据留存,便于后续维权;其次应当尽快更换其他操作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减少交易损失。 券商应保障 信息系统安全 也正由于券商交易软件持续爆出宕机消息,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事件保持高度关注。 比如东方财富证券今年被发现3月21日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信息系统升级论证测试不充分、未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问题,西藏证监局要求责令改正。又如中信证券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为在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 除了罚单以外,券商“宕机”还面临着不少客户投诉,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处理。有券商营业部人士曾表示,即使“宕机”事件已发生数月,仍要处理客户相关投诉事宜。 谈及券商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前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谈到,券商应当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持续改进和优化用户体验;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充分了解系统架构及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研发、测试、上线、升级变更及运维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数量配置,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3-12-01 13:16:47

特别代表人诉讼添新案例 IPO配售对象也能维权了

再遇到新股出现欺诈发行,首次公开募股(IPO)配售对象也有机会维权了。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发文,泽达易盛案不仅是科创板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案,也是首例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案件。相关律师表示,IPO配售对象能否基于虚假陈述主张侵权,业内实际上存在争议。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明确将发行市场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发行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时的救济途径已变得清晰。作为泽达易盛案的诉讼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截至7月27日已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授权委托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97%,投资者年龄分布在30岁至86岁区间。IPO配售对象首次被纳入保护如何在欺诈发行案件中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是市场各方一直探讨的话题。近日,根据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的公告,泽达易盛案实现了首个突破,即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公开资料显示,泽达易盛被监管部门发现,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比如,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在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另外,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后来,多名投资者对泽达易盛及相关中介机构提起诉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王智斌律师介绍,泽达易盛案是司法实践中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确认,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有“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者亦属于权利人范围。泽达易盛案之所以成为市场首例而备受关注,主要因为相关话题此前在法律圈内颇有争议。发行市场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因“中签”“认购”而形成合同关系,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认购证券的,构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行人)对相对人的欺诈行为。不过,这种情形发生之后,投资者应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撤销权还是基于虚假陈述主张侵权,业内存在不同认识。随着《民法典》《证券法》陆续修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发行市场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至此,发行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时的救济途径也开始变得清晰。王智斌律师认为,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及上市后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相应地,发行市场受其发行文件误导而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交易市场受发行文件、《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均有权要求泽达易盛等被告承担基于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股的发行市场投资者也是本案适格原告。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根据泽达易盛2020年的IPO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54亿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2.31亿元。其中,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2819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对应账户数量为282个。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 特别代表人诉讼添新例从最新进展来看,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投资者也踊跃参加泽达易盛集体诉讼的征集。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投资者诉泽达易盛等被告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已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表人,将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向泽达易盛等被告主张索赔权利,该案也成为康美药业案后的A股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本案共有约5600名个人适格投资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内,投资者服务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97%;年龄最小的为30岁,年龄最大的为86岁;适格投资者分布在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最多的是浙江省。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的比例约为4.04%,相比较于首单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缩短为7天,但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的比例却是首案的6倍。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这体现投资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也体现投资者对公益投保机构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支持,是对康美药业案良好示范效应的认可。据悉,本次公开征集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面的便利举措:一是上海金融法院不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证明及交易对账单,省去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麻烦。二是多家券商动员投资者参加征集。三是投资者之间口口相传,互帮互助。四是投资者服务中心一方面在线上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另一方面逐一通知投资者以到付方式寄送纸质材料。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作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因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可得到充分保护。黄江东谈到,2019年《证券法》生效实施至今已有3年时间,新旧法的衔接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新《证券法》制度修订最大亮点之一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此前仅有康美药业案孤例。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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